68年前的明星照版权还受保护“俏佳人”擅用摄影作品《周璇》被判侵权沈凤丽 丁慧
已故著名摄影家吴印咸上世纪30年代曾为著名演员周璇拍摄过一幅人像作品。孰料,68年后,这副照片被用在了VCD光盘上。吴印咸后人为此将制作者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。日前,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,“俏佳人”立即停止复制、发行摄影作品《周璇》,并赔偿经济损失1.8万元。 吴印咸是我国著名摄影家,年轻时曾在当时的上海电通影业公司、明星电影公司担任摄影师。1936年,吴印咸为影星周璇拍摄了一幅人像摄影作品,取名《周璇》,但直到1981年《吴印咸摄影集》出版时,该作品才第一次正式发表。 2002年,广州俏佳人公司制作了一套《早期中国电影》系列VCD光盘,其中包括了周璇主演的《马路天使》等6部电影。6部电影的光盘外包装封底上,均印有吴印咸拍摄的《周璇》。吴印咸的女儿吴筑清得知后,认为“俏佳人”已构成了侵权,遂诉至法院。 “俏佳人”则认为,自己采用的照片系电影剧照,由于电影均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,因此相关剧照也已进入公有领域。且自己使用该照片是为了推广中国早期电影,照片在VCD光盘上所占面积也很小,属于合理使用,又并未盈利,因此不同意吴筑清的诉讼请求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: 一、《周璇》是个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,还是法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剧照。法院认为,《周璇》的拍摄对象虽然是电影明星,但采用的手法均为上半身特写,符合人物肖像摄影作品的特点,且发表于以吴印咸署名的摄影集中,故应当属于吴印咸个人享有权利的肖像摄影作品。 二、吴筑清能否以吴印咸继承人的身份主张著作权保护。 法院认为,《周璇》摄于1936年,首次发表于1981年,根据法律规定,该作品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第50年即2031年的12月31日。作为仍处在保护期内的摄影作品,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由吴印咸的继承人继承。 三、“俏佳人”是否侵犯了吴筑清对《周璇》享有的权利。 法院认为,根据VCD封面及盘芯的相关记载,“俏佳人”是制作总经销单位,在VCD光盘包装上印制影片演员的肖像照片并不属于介绍、评论影片的需要,其行为不构成对系争作品的合理使用。“俏佳人”未经许可擅自使用《周璇》的行为实际构成了对该作品的非法复制和发行,理应承担责任。(沈凤丽 丁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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